供水设备——给水排水管道工程质量验收与评价
1.给水排水管道工程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基础上,按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的顺序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施工质最应符合《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 )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4)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6)供水设备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现场检测项目,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价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验收;每个检查项目的检查数量,除《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有关条款有明确规定外,应全数检查;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应进行试验或检测。
9)承担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外观质量应由质量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共同确认。
2.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供水设备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一般项目中的实测(允许偏差)项目抽样检验的合格率应达到80 %,且超差点的偏差值应在允许偏差值的1. 5倍范围内;
3)主要工程材料的进场验收和复验合格,试块、试件检验合格;
4)主要工程材料的质量保证资料以及相关试验检测资料齐全、正确;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检查记录。
3.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项工程所含的枪验批质量验收全部合格;
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星验收记录应完整、正确;有关质量保证资料和试验检测资料应齐全、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