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水处理设备供应--水处理概述 9.1 一般规定9.1.1 水处理工艺流程的选用及主要构筑物的组成,应根据原水水质、设计生产能力、处理后水质要求,经过调查研究以及不同工艺组合的试验或参照相似条件下已有水厂的运行经验,结合当地操作管理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综合研究确定。9.1.2 水处理构筑物的设计生产能力,应按日供水量加水厂自用水量确定,必要时还应包括消防补充水量。城镇水厂的自用水量应根据原水水质、徐州水处理设备供应所采用的处理工艺和构筑物类型等因素通过计算确定。城镇水厂的自用水率一般可采用设计水量的5%~10%。注:当滤池反冲洗水采取回用时,自用水率可适当减小。9.1.3 水处理构筑物的设计参数必要时应按原水水质最不利情况(如沙峰、低温、低浊等)下所需供水量进行校核。9.1.4 设计城镇水厂时,应考虑任一构筑物或设备进行检修、清洗而停运时仍能满足当时的供水要求。9.1.5 净水构筑物应根据需要设置排泥管、排空管、溢流管或压力冲洗设施等。9.1.6 城镇水厂应根据当地环保的要求,徐州水处理设备供应对排泥水进行妥善处理和处置。9.1.7 当滤池反冲洗水回用时,要避免有害物质和病原微生物等积聚的影响,必要时可采取适当处理后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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